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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拋出「習五條」邀請台灣各界參與「兩制台灣方案」民主協商後,政府除積極反制外,現行相關法規適法性也備受關注。陸委會最新解釋,如參與中共官方的民主協商活動將涉及「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活動」,依據相關法規參與協商主體如為「人民團體」或「政黨」最重都可處以「解散」。因此,新黨主席郁慕明若代表新黨赴陸參與協商,最嚴重恐令新黨「被解散」。

台灣人赴陸參與民主協商違法,目前主要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1條,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 ,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未經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官員到民眾皆受規範

張昌明建築師事務所

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昨於記者會上解釋,上述規範主體對象包括地方政府及公務員和人民、法人與團體,未經授權不得赴陸簽署涉及我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協議,違者依《兩岸條例》第79條之3,分別有行政罰20萬以上,200萬以下;情節嚴重則有刑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志儒續稱,民眾如赴陸參加類似香港過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若屬黨政軍機構,則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罰10萬以上、50萬以下;擔任政協委員、社區主任助理,處罰亦適用這條。

兩岸多交流才不陷誤判

他指出,因習五條後,北京當局已啟動統一進程,國人如參與民主協商官方活動將涉及「從事妨害國家安全跟利益活動」(兩岸條例第9條第8項),具體可能行為如是「人民團體」,在《人民團體法》中有相應規範,最重解散;如為「政黨」,在《政黨法》26條規定「政黨有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張昌明建築師事務所

此外,海協會長張志軍日前批評「今日香港、明日台灣」說法是「抹黑」,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昨回嗆,中共對民心所向及各界觀感認知總是「異於常人」,鼓勵中共官員多多「翻牆」才不會陷入幻想、誤判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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